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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管理规范(试行)
2018-02-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的从业行为,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制定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理合同,为委托人提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单位,同时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且为监理分会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委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以下简称监理分会)负责本规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应承诺遵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可自愿参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的符合性审核。
第五条 监理分会按照本规范要求负责制定符合性审核办法及符合性审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通过符合性审核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由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证书。

第二章 服务范围和从业行为
第七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是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GB/T19668)等系列标准规范、信息技术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等,对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的监理及相关服务。
第八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质量责任制,独立、公正、科学地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第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实行有偿服务。监理服务价格由合同双方依据市场需求确定,促进优质优价。
第十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服务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在能力范围内承担监理服务,恪守监理职责、行使监理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正直、公平、诚实的态度提供监理服务,并遵守以下行为规范规定:
1、 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或行为进行竞争;
2、 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名义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3、 不得泄露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 不得从事与所监理项目相关的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5、 不得与委托单位、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6、 不得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自我声明和申请。
(一)承诺声明
自愿申请参与符合性审核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需签署书面的公开声明,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1、 遵守本规范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要求;
2、 自觉接受协会监督管理和自律检查。
(二)参加符合性审核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按照符合性审核办法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相关信息公示。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及时向社会公示以下信息:
1、 企业公示信息;
2、 符合性检查信息;
3、 违反本规范而受到的处理信息;
4、 本协会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的表彰或批评等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的自查。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应做好服务管理,不断通过自查活动对自身服务进行持续性改进,保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负责受理申诉、投诉和举报。